法律问答

保密合同

乙方在甲方从事生产工作,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保证企业正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以下保密条款:

?1,乙方自愿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公司保密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生产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主要内容参照保密制度第四条保密范围。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的工作条件所获得的与甲方的产品和技术有关的发明,技术革新成果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披露,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科研成果等方式公开发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卖甲方的商业秘密。

4,乙方无论何种方式和原因离开甲方,在离开甲方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离开甲方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不得向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生产,科研,经营等各种服务,也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乙方履行竞也禁止义务的,甲方必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在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5,乙方应自觉做到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不相互之间交流,询问,根据乙方工作职责须妥善保管好各类秘密资料,经营秘密,禁止资料外传,防止泄密。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领无关人员或客户,在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场所参观,逗留,拍照。

6,乙方应自觉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如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情节轻微的,甲方可做严重警告或降薪降级处分,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在乙方的各项报酬中扣除;当扣除乙方收入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乙方愿以乙方的其他财产抵偿。

7,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按年收入20倍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同时另应赔偿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潜在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乙方已认真阅读,保密制度作为本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

问题一??,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一直未付保密费,请问保密协议对我还有约束吗?

问题二,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原单位起诉,而我现在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如若以后父母在农村给我建的自建房算不算被执行的对象.

谢谢!!

2018-12-20 23:21: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业秘密赔偿数额一般以己方受到的损失和侵权获得的利益为计算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对此作出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参考意见。目前普遍采纳的办法有:

    (1)以被侵权人的利润的减少作为赔偿的金额;

    (2)以侵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该商业秘密须付出的转让费作为赔偿依据;

    (3)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量乘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以前该产品的平均利润作为赔偿依据。
  • 侵犯商业秘密该怎样赔偿?商业机密,又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 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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