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6年底跟前夫离婚的,婚内的时候,前夫因为做生意跟我父母先后借了30万元,当时因为是一家人的原因,也没有要求他写借条,离婚的时候,我们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了,他欠我父母30万元,他分期按月偿还,3年内还清。

离婚以后我知道他公司做的不好,没钱,所以我也一直没催过要钱,他每次在QQ上遇到我的时候就说他承认这笔债,但是就是没说什么时候还,到现在2011年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过,前段时间他在QQ跟我说他的公司要上市,当然这话我一点都不信,因为我还是他公司的股东,所以说有些什么文件要我签名,我当时跟他提出先还钱再说其他的,后来他就再也没跟我提过这个事情,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如果他真要上市,怎么可能没钱偿还,如果他只是骗我的,那这么多年下来了,他也不可能一分钱没有,至少有多少应该先还多少。

但是我因为几次搬迁,离婚协议已经找不到了,我如果想通过诉讼要回这笔钱还有可能吗?如果他没有偿还能力该怎么办?

2018-12-21 00:18: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