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经过朋友介绍在深圳一个公司任职工作 ,只是口头协议工资待遇,因是朋友介绍,就比较信得过,一个月试用期。老板说我不合适在他公司干。老板说按他公司规定下月20号发工资。到了下月20号,老板以各种理由想少给工资,我不干……已经过了10天了,老板不理不问,请问一下?我现在改怎么办?

2018-07-18 19:11: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够少给或者拖延发放。如果存在少给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时支付,如果其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能将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的50%发放于劳动者,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和合同签订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试用期的工资确定需要参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并且也需要注意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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