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个在校大学生晚上在校外打架,事情整个经过是:甲因为一件事情侮辱了乙的人格,乙心里面很愤愤不平但也没有进行报复,恰巧甲给乙打电话因为那件事情在电话里又骂了乙并约乙出来和他见面,乙个头比较小,甲个头比较大平时在学校也爱欺负别人,乙一听到甲这样约他心里既气愤又害怕,于是就在校外附近的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防身,这时甲也找到了乙并看到了乙手里买的水果刀,但这时甲什么都不顾的就拉着乙进了校外附近的一个胡同里,于是甲就动手打乙,乙打不过就用刀吓唬甲,但甲还是继续拳打脚踢,乙被打急眼了就用刀划甲,恰巧划到了甲的左颈总静脉,当时血流不止,甲害怕了就拼命跑,不幸的是甲还被车碰了一下倒在地上动弹不得,乙跑上前去进行营救,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同时周围围观的人也拨打了120,甲同学换了两家医院最后由于医院没有血或者是医院因为没有人给甲交费用没有进行施救因左颈总静脉失血过多而死,这时的乙被警方怀疑并控制,在警察的第一次询问下乙没有承认自己用刀伤过他,在警察的第二次询问下乙承认自己用刀划伤了甲并交待了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警方给乙立案侦查涉嫌故意杀人罪,检察院起诉也是涉嫌故意杀人罪,马上这个案子即将到法院审理……

以上是事情的经过,我想向律师们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1.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可否从辩护的角度争取到故意伤害致死罪?

2.法定情节的自首是否成立?乙的主动报案算不算自首情节?

3.医院因为乙没有交住院费用没有对甲进行积极营救该怎样理解?对乙将来量刑方面有什么帮助?

4.根据整个事情的经过乙应该判多少年?会是无期徒刑或是死缓吗?补充一点说,乙未满18周岁

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18-12-21 08:3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量刑上也有所区别。《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故意杀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你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对被告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按故意伤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这样,对被告人的量刑还要重一些。
    另外,鉴于目前的种情况,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进行会见,并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取得受害人谅解,当然对于受害人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律师的辩护应当在详细调阅完所有卷宗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好的辩护方案。
  • 你好,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一、前 言: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二、辩护理由: 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4.上诉人有防卫情节
    三、结束语:讲明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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