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09年的毕业生,毕业前在学校和一家单位签了就业协议,档案在学校直接转到了该公司,但事后我才发现这家公司未注册,现在我不想和该公司签订就业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压着档案不给我,还说我违约,要我交2000元的违约金,才给档案。遇到这样的事,我该怎么办呢?

2018-12-21 09:02: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允许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在市场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量比较大,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8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1.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加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标志或字样的行为.这种欺骗性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的构成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其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并且有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如有违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条,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指出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 源愿 条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8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标局.
  •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如果学生本人不按三方协议就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三方协议,学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双倍赔偿,学生不能找到满意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执行协议。
  •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程序为: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进行鉴证。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上报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交学校就业办备案。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
    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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