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男80岁,配偶2005年去世,无父母,子女共五人(四女一子),都有配偶,其中两个女儿去世后配偶都再婚了,还有子女三人,现老人与一年龄相仿的女性共同居住(自2009年开始同居,不准备办结婚手续),为去除子女担心将来遗产纠纷,想将遗产指定由其儿子一人继承,请问办理公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另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现如何规定?(是否可以简单的认定为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之后开始同居的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呢?)如此案中男女同居是2009年开始的,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使女方获得部分继承的权利?

2018-12-21 12:3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除非死者有遗嘱指定对方继承,不然,因为不是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