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一个当时还是朋友的人,向外放款,正好我的一个亲戚用,当时他们也认识,放款的人用工行转款,我的亲戚不是当地的,没有工行卡,当时就借用我的工行卡用,他们当时是有借贷条的,时过三年,我的亲戚暂时没有了偿还能力,不过也答应年底给她一部分,谁知这个人拿着当时自动取款机上的小票,到法院起诉我,说我欠钱不还,让我带利息一起偿还,麻烦咨询,仅凭自动取款机上的小票,就可以做为诬告他人的依据吗?谢谢

2018-12-21 13:16: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时间是第一,首先到法院起诉,先把债权确定下来,以免过诉讼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能掌握他的现有财产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然后参与诉讼,拿到判决书后,你就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对方还有其他人欠他的债并且已经到期则可以使用代位权,把另一个次债务人做为被告起诉,然后程序和上述一样。
  • 如果有人欠你的钱到期不还,你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  申请支付令在诉讼上叫督促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和有价证券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明确,债权人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有欠条、借据等。
    并且,一方是单纯地享有权利,另一方是单纯地负有义务,双方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此外,欠债人应在国内居住,住所明确,以便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写出申请书,附上证据,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不需起诉。
      支付令发出以后,对方如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如在15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债权人此时只能起诉,通过打官司来要债。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