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和别人打架,?主要过程是这样的:我的朋友认了一个干妹妹,他干妹妹的朋友看他们走的太近,不高兴了,叫了十几个朋友要打我朋友,一天夜里,她男朋友打电话给我朋友叫他出来,我朋友带了俩个人过去,到了那边,那十几个人见到我朋友来了,冲上去就打我的朋友,最后我朋友被他们脱到一个巷道进行殴打,另外俩个人被拦在外面,我的朋友因为受不了他们的殴打,掏出身上的匕首捅了对方一个人三刀;后来被伤的那个人被送到医院,并且报警了,现在已经抢救过来了,人已经没有什么大碍,我朋友被警察抓住,现在已经送到看守所4天了,我朋友家人没有得到警方的任何通知。?

我想请问下:

1;警方抓到人了,有没有义务通知家属?为何警方不通知家属?

2;我朋友这种情况,会被拘留还是判刑?

3:我朋友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保释吗??

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21 18:48: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行为人在看守所羁押37天(刑事拘留最多应为37天,不会是38天,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当然,如果被逮捕,羁押的时间更长),说明行为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了,但只要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不存在案底问题。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最终没有被法院做有罪判决,均不能算案底。
    但刑事拘留的档案也长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从本质上说,是对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指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没有被法院做有罪判决,不能确定嫌疑人有罪(疑罪从无),因此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问题——案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1、打架进看守所是因为涉嫌构成犯罪。  
    2、不管是判刑,还是刑事和解后免于刑事处罚,这些信息在会记录在公安信息系统。  
    3、不过,如果没有判刑,这种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当事人升学、招工的。  相关规定:《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   进看守所的不一定都会判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会判刑由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的,如果发现无罪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法院可以判决无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如果查清事实后发现有无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或其他可以不处罚的,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有以上情形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当事人也不存在判刑。
  • 嫌疑人可通过信件形式要求家人寄送生活必需品。《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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