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学生,放假在外面找了个工作,饭店干活,开始去时招的是收银,后来去了干的是收银加服务员的工作,我学校有事老板不给请假,而且我提前一月给老板说我不干了但没说具体时间,我说最迟8.15号走,可是后来有点事我要求8.5号走,老板说人找下走,后来8.3号人找来了他又说让这人实习几天后再走,我当时也处面子就说可以,可找的人没干一半天就走了,8.5号身体不适要请假老板不让,到8.6号了我给老板说我要走老板又说再等几天了,可是我问老板等几天,老板说我也不确定!我又说我要走,不等了,老板说今天走可以但不给工资我这工资能要来吗?

2018-12-22 00:51: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佣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此时佣人单位不仅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而且劳动者也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中存在欠薪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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