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和叔叔在90年左右分家,分家的时候是爷爷、奶奶、父亲、母亲、叔叔、婶婶参加的,没有找见证人也没有立文书。分家房屋:1)父亲母亲的2间房子,2)叔叔婶婶的2间房子,3)爷爷奶奶的3间房子,4)新划5间房屋的宅基地。分家方案:所有房产分两部分:1、爷爷奶奶的3间房子+自己的2间房子+花1200元购买对方的2间房子 2、新划分的5间宅基地(自己盖新房)+卖2间房的1200元。这样每家都可以分得5间房屋。当时抓阄,叔叔婶婶抓到新划分的5间房屋的宅基地+卖2间房的1200元钱,出去盖了新房。 父亲母亲就抓到了花1200元钱购买叔叔的2间旧房和爷爷奶奶的3间房屋。爷爷奶奶可一直住。98年的时候爷爷去世。2005年的时候,父亲将爷爷奶奶住的3间旧房屋翻盖新房,叔叔婶婶没有任何的异议,奶奶也一直说这3间房屋是我们家的。 2010年村里拆迁,拆迁需要找房主签字,也是我父亲签的字。房子拆迁后奶奶也一直跟着我们住。 2016年春节的时候,因为拆迁分楼房,叔叔婶婶找奶奶要房子,说之前爷爷奶奶住的3间房子也有他们一部分。因为近几年叔叔家过的不是很好,奶奶有怜悯之心。奶奶找到父想把拆迁后分的楼房给叔叔婶婶一套

拆迁补偿
2018-12-22 05:25: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