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浇二住户,我跟丈夫1994年搬到浇二(现名:平湖半岛,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平湖半岛)职工一号楼居住,2000年,我在居住房隔壁购置一间同样大小的房子,当时花了2900元,由于当时的卖家房屋居住证丢失,由卖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后由二公司房产科签字,2007年,我跟丈夫协议离婚,协议各自带走各自的财产,再无其它纠纷,浇二拆迁已经持续了近十年,我在浇二居住时,拆迁办到家测量房屋以及登记房屋住户一次,当时登记了我本人的名字,早些年由于搬迁地址位置偏远,加之经济条件有限,我一直未同意搬迁,今年,听说浇二一号楼整体拆迁,我去拆迁办公室询问政策,对方告知该房已经在2015年签字同意搬迁,其它情况一概不知,备注:由于该房是过去的职工宿舍,没有明确的产权。1,我本人持有2000年购买该房时卖家手写的收条一张2,我本人持有卖家房产居住证丢失情况说明咨询:我本人的户口和身份证依然在浇二,这种情况下同意拆迁是否需要双方到场签字才生效?如果我丈夫一人签字同意搬迁,且办理了所有搬迁手续,拆迁办的手续是否履行到位?如果手续履行不到位。是否可以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