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2月加入公司的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又续签了两年的合同,2011年1月又续签了3年的合同到2013年12月合同期满,可是2012年1月我们公司又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让我们签订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再和新的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新公司法人没有变,工资待遇没变,职能也没有变,唯一改变的就是公司名头变了,请问我们有没有权利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不签我们还有两年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是不是应该要求赔偿?怎么赔偿法?
???另外我们的工作是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严重超时,是不是应该要求赔偿?用通过劳动仲裁吗?
???请各位大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