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新食品安全法,依据轻和重,食品类生产运营这应担负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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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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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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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