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亲爱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个宁夏人,不好意思打扰您的时间了,我爸在06年10月23日通过担保人把钱借给了别人,可是债务人去找不到了,今年,我们向法院起诉,却败诉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怎么和社会语法节目里面说的不一样,我真得很纳闷,所以我真心的请求各位热心的菩萨心肠的大律师们能够帮助我们。大概内容如下:当初我把和他们写的借据还有判决书大致给各位说一下,希望各位能够帮助我们,真心的感谢各位:

借据大致是这么写的:今借到秦治汉3万元,每月利息是一分五,每月还利息450元,在每月30日之前还清利息,到年底一次性还不清者,(这里没有写清楚是所有,还是只利息)由装载机作抵押,家里一切财产由秦治汉随意要什么都行,一切法律问题由杨永光负责。

落款是杨永光签字按手印,还有担保人在这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没有单另的担保书面证明,落款日期是06.10.23日

判决书大致如下:经审理查明06.10.23日由被告秦绪汉带杨永光照到原告秦治汉借款3万元,用于装载机的费用,并每月还利息450元,从06.10.23到07.08.23日付利息共4500元,此后被告杨永光出走,至今未归,然后又说什么“主张过权利”,被告秦绪汉也认可此权利,然后就说由原告起诉杨永光和秦绪汉共同清偿,证据来源合法之类的,最后判决如下:1对原告杨永光3万元赔偿支持,2对原告秦绪汉承担责任的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保证关系,属连带责任,对要求秦绪汉的偿还不予支持,然后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130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彻条,判决1被告杨永光欠秦治汉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付清,2驳回秦治汉对秦绪汉连带责任清偿责任的请求。

一切费用由被告杨永光承担,事实是我父亲承担了,还说在下发判决之后要在交300元用于通告,此前3个月已经交过钱说是见报寻找之类的,说这300元如果在15日之内不交,就是我们自动撤诉,不予处理,我想问问这是怎么回事啊,合法吗?判决合法吗??还有就是杨永光的装载机在和我爸借钱之后卖与别人听说也是为了偿还债务,我看了担保法第21条还有49条,53条,觉得可以使用,但不是很明白,是否通过法院将装载机,还有他的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偿还债务,还有就是担保人是否没有责任,我们是今年4月份提出起诉的

真心的希望各位热情的律师们能够帮助我们解答疑惑问题,将感激不尽!

秦福

08.08.02

2018-12-22 12:28: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 只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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