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结婚后,我朋友婆婆说送我朋友他们一套房子,但是只写了我朋友丈夫的名字,这是个人财产吗?

2018-07-18 23:57: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综上所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