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小孩在幼儿园吃饭时自己把饭撒到腿上了,后到医院检查轻度烫伤,这样老师和幼儿园责任怎样划分。当时幼儿园做饭晚点。

2018-12-22 14:52: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埙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 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谁同意使用谁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10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10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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