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专家:

?????您好!

??本人与所在公司存在一点劳动纠纷,麻烦专家们给点建议,我对法律实在是字之甚少,故在此发布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我将感激不尽。

??事情是这样的,我从去年七月份来到现在的公司,出到公司的时候,公司的领导给我安排了维修工的岗位而这并不是我当初申请的岗位。一个月后,因公司工程部部长器重,调入工程部办公室,从事领导助理类似的工作岗位。直到今年的2月份,我想工程部部长提出加薪一事,后部长说与上级领导商量好,做出同意加薪的承诺,但不幸的是就在本月底我们部长与公司领导发生不悦,继而部长离职,然我加薪一时就这么吹了。但我还是和新部长提及加薪一事,新部长不同意加薪。故我写了辞职单,只是这个辞职单只让部门领导签了字,一直放在自己的身上未上交到人事部,这是不是我还不算离职呢?

???巧的是就在这时我办公室的一位机械工程师被公司辞退,因为他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公司还没上法庭就要求和解,最终公司赔偿他六个月的工资。由于得到此事的启发想到我也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保。所以离职单我一直未交给人事部。我想我交了离职单是不是就不能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补偿我两倍工资了呢?

???因为我写了离职单(虽一直未交人事)部长也签了字,所以都知道我要离职一事且新部长也一直想让我走人,现在是每天来找我谈离职一事,让我交离职单。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已经让一个新人给接手,工作相当的清闲,但是我感觉到公司可能是别有用心。是否她们也早已料到我会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做好准备了呢?

????我气不过和看到了前面工程师得到的补偿。所以离职一事一直在拖延着,为什么说拖延呢?因为我不敢确定我能不能胜诉,俗话说贫不与富斗。

?????现在公司的意思是我不马上走的话就要求我签合同,我不签。部长又想把我调入车间做设备维修工,于是我要求做维修工可以,不过工资待遇方面要求和维修工的待遇一样,所谓同工同酬。他们那会答应这事呢。所以这事一直僵持着,现在可以说弄得的双方都很不悦。我虽然想离职,但又不想就这么的走了,我想在离职之前能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能有几分胜诉的机率呢?

????希望各专业人士能给点建议。我万分感谢!

仲裁
2018-12-22 15:14: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 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且工资不能拖欠。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30日后可以离职。离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算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公司在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不能离职是违法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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