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董律师,我想向您咨询下关于准生证的事情!我明年将生第一胎,是否需要办准生证吗?到时候上户口派出所会不会要准生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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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户籍派出所询问为何不给办理,如果你占理,你可以到户籍派出所上一级单位依法投诉维权。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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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
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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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各地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如果当事人是生育三孩子女,可以在生育子女之前,凭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子女的准生证。
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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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系,申报户口是不需要准生证的:
1、普通新生儿申报户口,只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
2、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超过此期限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去双方任一方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落户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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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