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年多,户口不在北京,暂不符合在北京购房条件,我想在北京购买一套二手房,先与房主签一个购房协议,等我满5年符合购房条件时再过户。请问行吗?协议有效吗?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谢谢!

公证
2018-12-22 18:08: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二手房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查看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 (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福利分房等);
    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该房产内户口必须迁移(特别是学区房) ;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选择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避免黑心中介吃差价等);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违约赔偿责任)。
  •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 买户口是犯法的。公安部表示,警方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投诉和反映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对以下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反映:
      一是非法买卖户口、身份证的;
      二是他人有多个户口和身份证的;
      三是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件等办理户口、身份证的;
      四是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
      五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存在差错的;
      六是公安内部人员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的;
      七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
  • 二手房买卖后,若原户主迟迟不愿迁出户口,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买方凭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然后将户口簿上的户主直接更换为买方;而原业主的户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户主,变成挂靠户。
    2、原业主凭户口簿和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到社区集体户上。
    但是这需要原业主本人配合办理,因为目前公安机关还不能强制迁移户口。
    3、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