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一名学生,一个人把我的照片贴在她的空间并配上文字骂我,还要求她的好友骂我,并转发举报我,我让她删掉她不肯,现已扩散,这算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

名誉毁谤
2018-12-22 20:17: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是说手机相册里设置的私密照片吗?如果是手机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云相册里滑动屏幕,然后就会出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图库。不同的手机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名字,以红米手机为例。
    2、找到云相册;
    3、往下滑动屏幕,往下滑动屏幕的时候,会出现一个锁的图标,不要松手直接往下滑动就可以了。
  • 构成侵害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由于肖像权本身含有财产利益,应当特别重视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从侵害肖像权的特点出发,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应以营利的目的作为赔偿标准,即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无论使用后是否赢利,只要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肖像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就应确定使用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应以损害后果和情节的严重性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作为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肖像权人请求赔偿,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具体确定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应当参照肖像转让使用权的一般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即按照一般有偿使用肖像的费用标准算定。
    在实务中,另一种方法是以侵权所得利润作为标准,但以此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所获利润并不是侵权人在非法使用该肖像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因为这个全部利润并非完全是由于使用该肖像所获得,还包括工人劳动、原料、设备折旧、磨损等一系列因素。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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