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昨天我们人事找我谈话,说我工作不积极,并指出了我办的几件事情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我自认为本不是我的错,但领导要怪罪到我的头上我也不想争辩)。公司能够解雇我的理由有哪些啊?就公司人事说的几个问题算解雇我的理由吗?一是说我做标书到最后关头才做好,没有时间观念,但是最后我做的标书中标了;二是说我工作不积极;三是说我有一次扫描文件A4的纸张公司可以扫描,而我却夹在图纸中间一起拿去扫描,结果最后并没有扫描,但是这个情况导致的后果是说我浪费公司资源;四是有一次领导叫我去房产局拿一个资料,而我因为别的领导交代的紧急事情,自己没有去叫别的同事去的房产局,说我不负责任。?? ? ? 我在这里就想咨询一下各位很理解劳动法的各位,我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买了保险。人事的意思就是要我自己写辞职信,自己离职。但是是否若我自行离职我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还有若我不自行离职,是否公司会拿人事说我的几件办的不好的事情,说因为我的问题,公司解雇我??? ? ? 请问各位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应该争取些什么?请详细解答,真诚的谢谢你们!

2018-12-23 10:30: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正式员工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首先,
    1、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待合同签定后将合同送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鉴证;
    2、填写好劳动用工花名册,送到劳动监察大队核定申报工资基数。
    其次,将申报并核定的职工工资基数表送到社保部门后等待通知;如果是新参保的单位和员工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2、单位税务登记证;
    3、单位法人身份证;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
    6、参保人员小一寸照片一张。注意,以上证件均需同时出示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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