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店里有两名销售员,在中午公司规定的吃饭时间一个去吃饭,另一个在给顾客拿衣服。而且店长也上班,就是不在店里。结果衣服被偷了几件,价值一万元。查看监控录像是被三女子所偷,大摇大摆的抱着衣服走出商场。当时我们就报了警,警察把监控录像带走了,现在还没有线索,公司要求我和我同事来赔偿。请问我们应该赔吗?赔多少啊!店长有责任吗?要陪吗?商场有责任吗?

原价有一万多,现在是做五折的活动,按五折赔也的五千多,我们一个月工资就只有两千多,那不是白上班了。难道这都要我们俩个人来赔吗?

2018-12-23 10:54: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还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地位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法院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即在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属于劳务报酬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给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它以现金、银行存款、五险一金等形式存在。
    从一定的程度上说,社会保险其实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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