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户在农村购买第二套宅基地,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宅基地已过户至购买方名下,如遇拆迁,如何解决

2018-12-23 13:2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分情况:
      
    1、房子拆迁时遗嘱人健在,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处置房子拆迁后带来的财产变动,如果没有重新立遗嘱,则因拆迁带来的利益归被继承人所有。
      
    2、房子拆迁时遗嘱人已经去世,则遗嘱人生产所立的有效遗嘱,依然有效,该房产的拆迁利益归属于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受遗赠人。这种情况下,房子拆迁,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此,私自收养是不合法的,要办理户口,必须取得民政部门的登记,取得合法的收养手续后,才能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只有跟父母一起到民政部门承认收养关系并补办登记才能上户口。
  • 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重要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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