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女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时**分生育一子,名***(公民身份号码:***********)。因夫妻分居已久,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探望权: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应承担抚养费,按照从孩子出生之日(即***年*月**日)起开始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给女方,每月至少人民币300元。该抚养费半年结算一次,在每一年的6月份结清上半年的抚养费,每一年的12月份结清下半年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抚养费支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男方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对婚生子行使探望权。但探望方式为男方到女方家探望,且要经过女方同意,每年不多于6次,每次半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目前无共同财产,如有均属于女方所有,作为女方抚养婚生子的相关财产。

四、夫妻债权债务问题:

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的对外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应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即¥30000.00元)。

六、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名捺印之日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壹份。

男方(签名并捺印):??????????女方(签名并捺印):

????年????月????日????????????????????年????月????日

2018-12-23 14:3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算你们共同财产。
  • 您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要照顾女方和带孩子的一方。 关于抚养权,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孩子的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没必然联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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