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初四个人合伙开店,并且以我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w买了部车,如今店面亏损结业,但车款还需要继续供,当初合伙人都说好的一起续供完,但是如今有一人电话关机失联,恶意逃债,没有写下欠条的情况下,能否追讨,胜算多大

2018-12-23 20:23: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l、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   协议离婚没有签字的欠条通常情况下是无效的。
      一个欠条的成立必须有债务人的签字确认,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必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必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
  • 通常来说,欠条是具有时效性的,而这一诉讼时效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具体还款日期的欠条,即未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收到欠条次日起重新继续按两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期间主张过权利,则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期限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计算。
  •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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