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告公司领导书我叫**,于2011年6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至今,职位行政人事专员,鉴于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等违规行为,我决定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索赔:1、 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自我进入公司工作起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公司未给我做社会保险: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重复试用期:当初到公司面试时,我已与郑总、桂总约定试用期为30天(有入职简历表为证)。现在我的试用期已过半月之久,公司却找理由继续延伸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 未按时发放工资:公司规定每月20日发放上月的工资,现在已经8月份了,我还没领到6月份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我提出如下要求:1、2011年6月16日至**日的工资一次性现金全额支付给我;2、2011年7月16日至**日的二倍工资;3、半个月的经济赔偿金;4、缴纳2011年6、7月份的社会保险(外来务工)。望公司能在2011年8月5日17:00前能电话通知我解决结果,否则我将保留对公司要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的权利,我的电话是:138********。 申请人:*** 2011年8月1日 我是浙江宁波一家公司的人事专员,于2011年6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当初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500元(我有入职表格复印件),转正后工资试用期到时再协商。至2011年7月31日,我已经上班一个半月,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做社保,现在连6月份工资都还没发,公司已为我办了工资卡(银联卡),我写的转正申请公司说我未做出实际成绩和个人做事特色被否决未批,并要求我再试用一个月。鉴于这种情况,现在我不想在这公司做了,请问:我这样写可以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4 01:54: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补偿半个月工资等,张家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试用期需要补偿1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试用期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你觉得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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