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初,农村人甲用自己的身份证替已在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

????已贷款前告诉甲的是让甲做担保人,贷款3万,甲是已的亲姑姑,甲没什么文化,识不了几个字。在信用社,甲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贷出的钱已直接取走。直到2009年底,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催甲还款,甲才知道被已骗了:甲不是担保人,而是贷款户主,而且已贷的不是3万,是5万。已非常不情愿的还过一次利息,是甲与信用社的人协同下催还的。已现在也不续约,也不还款,甲如果被起诉,能胜诉吗?

2018-12-24 06:02: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关于贷款担保人的知识内容。   
    一、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做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有以下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债务人是应该归还出借人的借款的,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提供借条或者欠条,再拿汇款单录音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如果有担保人并且在担保期,担保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尽快持借条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需要提醒的是,应该尽快起诉,千万别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从开始主张对方还款计算)。
  • 借款合同到期未还款巳超过两年,合同还有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如果在合同约定期满两年内经过催告,以此再延续两年。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