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把我从主管降为普通员工合法吗?我该怎样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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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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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岗是合理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的证据,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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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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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