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草契时卖方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我,但是宅基地使用证上是卖方父亲名字。
后 我于2009年将房屋转卖,协议书上写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坐落在……房产一处卖给乙方,乙方一次付给甲方房产款人民币……元整,此协议即签字之时,立时生效。永不反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土地与房产有偿转让。有双方签字和村委会盖章。
我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但是宅基地使用证是第一次购买时卖房人父亲的名字。
现在,乙方将我和第一次的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我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要求判决房屋归他所有。
在被告之前原告从未与我联系过,并没有就房屋产权归属和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却以此为理由起诉。
想问下在这场官司里原告打输是否能判决我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是否会判决两次的房屋买卖协议都无效?无效的话是否会判决我向原告归还28万元,原告向第一次的卖房人归还房屋,而第一次的卖房人向我归还七千元?
第一次的买卖房屋草契上并未提及土地转让,当时并未多想,以为收到的宅基地使用证代表房屋和土地都归属我。而我与乙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写着土地与房产有偿转让。想问下是否会因为第一次的买卖房屋草契上未提及土地转让而判决第二次我与乙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或者两次交易只有房屋买卖生效而土地无效?是否会判决退还乙方土地钱或向第一次卖房人支付土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