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两兄弟哥哥是城市户口兼非农业户口我是农村户口,哥哥能回来继承父亲的宅基地吗?又或者在父亲自愿的情况下分一部分给他,他能过户在他的名下吗?

2018-12-24 13:44: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  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设立了宅基地使用权一项,正确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描述可以知道没有把房产概念给予宅基地房屋,人民群众就别给物权法故意无中生有了,另外这么想也是给土地法、物权法制造矛盾、冲突。
    打算利用继承宅基地房屋达到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的目的是不可行的。
  •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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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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