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

消费者维权
2021-03-02 16:2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当”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执行,法官不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决定;“可以”是任意性的规定,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
  • 应当是指“必须”这样办,可以是指既可以这样办,也可以不这样办,但是,司法机关判案时,要讲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办,为什么不这样办,“可以”并不是随意的。有应当的条款是义务性规则,但是是有例外的义务性规则,相应的无例外义务性规则使用“必须”;有可以的条款是权利性规则。
  • 应当是指“必须”这样办,可以是指既可以这样办,也可以不这样办,但是,司法机关判案时,要讲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办,为什么不这样办,“可以”并不是随意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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