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个同学,可能有些抑郁或者自闭症。

????去年夏天有些联系,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在网上吵架后我将其拉黑。

????前天,其母给我打电话,说我近半年都在恶意登陆其QQ号码,恶意修改其QQ信息。我说没有,其母将电话交给他,说我这半年都在指使别人做这样的行为,并在我没说完话就挂断电话。后又打电话过来,我没有接。又带其父母找到家中,在门外大骂,撕春联,并称要断胳膊断腿解决此事。当时家中就妹妹一人,没开门。

????昨天早上,其父母又找到家,爸妈均在,开门后,其父给我爸跪下,并请求我们原谅。不明所以。

????今天凌晨1点,其母发短信,将一个QQ说发过来,说是这个人登陆的,并恳请我不要再登陆了。我没回复。实在是郁闷,又是半夜。

????早上6点又发短信,说他现在情况不好,求我不要再刺激他。并不要将给我发短信的事情告诉他。?我回复说:登陆QQ的事和我无关,而且我根本没有他的联系方式。那边无回复。

????且不说我这个同学有没有病。单说其父母,两个中年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来我家闹,后又下跪,以为此事结束,后又半夜求我不要再登陆其QQ。造成我家大过年为此事生气郁闷,发生此事时我在我对象家中,电话里其母打电话骂我时,我对象家人都在场。半夜发短信,造成我失眠。

????何况这件事不是我做的,给我爸下跪,又不是给那个登陆他QQ的人下跪。要是那人再登陆其QQ时,他拦截我家人,或者堵门口,对我家人造成威胁或者伤害,可否告其骚扰或者恐吓?

2018-12-24 15:33: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不构成犯罪。  给你打骚扰电话、发短信威胁,打扰了你的生活,情节较轻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并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侵犯名誉权还是其他人身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人一意孤行,严重影响到你的生活、工作等,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侮辱、诽谤等情形,并且给你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罪属于自诉案件,除给你造成重伤等严重损害情形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以外,应由你自行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 无论双方的关系如何,对方的威胁行为,都涉嫌违法。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当发生恐吓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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