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家公司,由ABCDEF共同出资建立,其中:

A为发起人,任法人、总经理,公司一切事务由A管理,A持股45%。

B、C为投资人,不参与公司一切管理事务及运营,B持股25%,C持股20%。

D、E、F是由A找来的持股员工,各持股5%,负责各个小车间管理(ADEF互相认识,并且同事多年),实际当初约定DEF因经济方面困难,所有股东口头同意DEF先出资应缴份额的一半(有投资证明),剩余应出缴投资款从每月工资中扣除部分额度直至缴齐投资款(这一部分在财务账目中无体现,是所有股东共同约定)

公司运营一年后,几任外聘财务都因难以适应A的管理离开,后由A的家人担任财务,B、C股东看不到任何公司报表,实际上DEF也看不到报表,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只有A心里有数,因为所有的营收款都是在A的账户里的,并且A的家人做财务,A以各种理由规避说报表做不出来(责怪报表出不来因为DEF管理责任),B、C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因BC在当地有一定势力,说明白点就是有钱有势,A股东同意BC的按照原投资金额退出,退给BC的钱一部分是A借来的以及A的个人资金还有一部分公司资金(因公司财务由A的家人掌管并且无任何报表给DEF看,这一部分无书面证据证明),

目前的情况是,DEF不满看不到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且在工作中难以接受A的管理方式,想退出,A股东不愿意收购其股份,公司每月运营正常,但A总是说财务没钱公司亏损。DEF不清楚具体账目,营业款都在A那里。其中D已经因退股的事跟A翻脸且离职,E看到D的状况也想尽快退出,F想退出但不想翻脸。

问题1:D提出退出股份有哪些方式?(A不同意收购且EF更不可能收购)

问题2:DE或者DEF起诉解散公司且清算需要走哪些流程和哪些证据?(A不会配合以及不会提供任何有利证据,甚至DEF的投资证明都没有,只有工商注册里有DEF的名字,当前BC的工商注册还没变更到A上)

问题3:运营期间,为办理一个专业运营资质,以A的家人名义注册了另外一家店面(有营业执照且目前一直在运营),运营的钱理论上归ABCDEF的公司所有,此事未经BCDEF同意是否合法?目前DEF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备注:1、和谈是不可能了,A就是那种跟他好的时候或者对他有利益的时候就称兄道弟的,没有利益的时候就翻脸不认人的。

2、因一直看不到财务报表,BCDEF一直怀疑A股东实际并未完全履行投资任务,但A坚称其投资款已全部到位,BC退出时查公司流水账有二十万左右亏空(说A的投资款差二十万)。但是这些DEF都拿A没办法,因为钱和帐都是A在管。

2018-12-24 15:48: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现在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公司需解散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以不布置工作的方式迫使员工辞职,员工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但从员工的长期发展来讲,可以考虑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 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
    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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