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
社会保障;
2、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3、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