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公司破产前,十三年前买的建筑材料,欠款合计二十万左右,但是在材料单上是项目负责人签的字,该款项知道公司破产时供应商也未来对账,现公司已不存在接近十来年了,当时的项目负责人现已自己成立公司,并于16年12月供应商找上门来讨债,负责人给他打了个欠条(材料款原件),现供应商凭借这个欠条把负责人告上法庭,让其付材料款和利息,这个官司我们能打赢吗?需要付利息吗?
2018-12-24 19:43: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
仲裁
(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欠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直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
证据
,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若是没有欠条的话,则可以以转账记录、收据等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 法院支持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利息,但是总的原则是最高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
2此外如果欠款方逾期支付欠款,那么按照约定还款之日到逾期之日当中的最高利息计算。如果是借款人怠于收取欠款的,按照最低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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