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毕业证但还未取得学位证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说我以欺诈手段骗取工作,签协议时人事部审核资料我只出示了毕业证也没有造假什么的,人事部也没怎么审核直接让我签的协议,我以为只要学历证书不需要学位证书,我自己也没有主动说没得学位证,现在这个情况,我是真的欺诈了么,太害怕了,我不怕被解雇,但我怕我真的是欺诈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4 21:2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应该从满一个月开始至公司倒闭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将倒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假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首先,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如果你觉得自己也看不出什么问题,建议可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
    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最后,对于补充协议,也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购房人的个人情况千差万别,所以难免会有一些没有写入格式化合同的内容。
    购房人还可以对其在购房中就开发商承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合同》里,成为《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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