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中包括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很难来定义谁是胜诉方谁是败诉方,所以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