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12月20日进入A公司,当时给了张合同,让我回去填写好交给他们,并且在口头上约定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每天有7元饭贴。在合同上我也写了1个月试用期,填写好后即上交并要求公司盖章,也给我一份,事后公司以经理很忙为原因一直拖着不与我签订合同,也没给我一份。在2012年1月20号,公司经理找我谈话,说我不适合他们公司的用人要求,要求我从明天开始不用来了,并支付了1月份全月的工资2000元(1.1-1.31)+饭贴200元,本人当即提出质疑,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1天,是否应该提前提出辞退,或者给予本人补偿(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代通知金)。经理说我还在试用期,太计较那一天,那个也算试用期。总之就是不给补偿,只给了1月份的工资(按实际出勤也即是多给了10天工资而已)
本人已经把钱先拿到手,但是留了很多证据在手里
1)与经理的对话?全程录音,有提到试用期时间细节,经理也承认没有签合同
2)电子考勤卡一张(不过需要配合考勤机才能看到考勤记录)
3)有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请问我去劳动仲裁有胜算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