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立案后,被告据收传票!不提供能联系上她的地址!!急!!?各位律师好,诉讼离婚,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已经立案,传票地址是被告户籍地址(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几年了,为了立案,当时就写的户籍地址。被告也不在老家,在外面工作,有长期居住地和单位地址,但开不出居住证明来!长期居住地法院不受理!),法院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拒不提出其能联系上她的地址,我給法院提供能联系上的地址,法院又说即便传票送达到我联系上的地址了,被告不签字也不行也开不了庭!请问是这样吗?这种情况怎么办?谢谢!!急!!

离婚
2018-12-25 09:27: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法院传票送达: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之后,给被告下达传票,可以直接找到被告要求其签收传票,或者由被告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替签收传票。
      如果被告以及被告同住人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传票。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传票。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离婚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吗?规定是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异地不能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法院不予受理都会有原因的,请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再寻求解决方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