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他去年12月被介绍,今年5月发现怀孕,6月2日登记结婚,7月买了车,车费是我家出的,老板写着他的名字。10月10日举行了婚礼。10月14日发现他有外遇。离婚后,这辆车还能回来吗?孩子的监护权归谁?能给我多少钱?分别是什么费用?谢谢你。

离婚
2021-03-07 00:5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可以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全部抚育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您好,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应已对子女问题有明确适当的处理。
    一、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育费给付应有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抚育费的给付,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育费。
    二、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对抚养权及抚育费有明确说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您哥和您嫂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对子女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对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法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0周岁以上) ,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给付子女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工资的20%-30%确定,给付到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