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下这个,关键是三十九条 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是按这个计算,劳动者每周上班44+9(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53小时。每月53*4周+53/6*2(一个月按30天算,一个月就是4周加上2天)=230小时.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4*4+44/6*2=180小时,相差甚远啊!230-180=50个小时。劳动法自相矛盾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