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公房动迁,同住人的认定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律师您:

????第一:现在我居住的房屋是公房,据我了解有分户成3个户口簿,一个包括我外公(承租人)、外婆、大阿姨、大姨夫;一个包括我母亲和我;一个包括我舅舅和舅妈已及表妹。2010年1月现有公房开始动迁,但上周我外公去世,现在是否仍然享有动迁补偿款。

????第二:我大阿姨和大姨夫,几年前曾经动迁过,现在居住在动迁后的房子中,而并不实际居住在我们一起,且她的户口在结婚后迁往夫家,在动迁后又迁回,还同时将大姨夫也迁入,请问他们两人是否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第三:我舅舅、舅妈和表妹的情况是,我舅舅和舅妈是同单位的,在我表妹出生后,单位有给舅舅福利分房,但是我不清楚是否考虑到我舅妈和表妹,但是他们分到的房子是挺大的;且将户口迁往分到的福利房。后来将此福利房卖出,购买了现在居住的商品房。想请问他们3人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特别是我表妹是否符合,她父母的福利分房是否也可以作为她本人已经享有福利分房的待遇?

????第四:我母亲是我外公、外婆4个子女中最大的,结婚后户口迁出至我父亲家,在我十岁时离婚,后我母亲及我的户口迁回先居住的公房,且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及拆迁补偿。请问如果承租人变更无法协商时是否可以认定我外婆是第一顺序承租人?

????第五:如果户籍在本拆迁公房内但不符合同住人认定的,是否无权干涉承租人的变更和动迁协议的签署?

????急切得到您的答复,因为已经开始动迁,非常感谢!

2018-12-25 14:50: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原指单位集资建设然后按成本价分配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向房管部门申请以微利价购买的住房。98年之后政策规定停止实物分房,所以现在已经没有所谓的福利房了,有的只是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属于保障房的范畴,在这里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保障性住房一般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这些房子的申请条件,都是要求你是本市户籍、名下无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比较常见的,经常会在各大媒体听闻到。
    经适房主要是针对户籍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的,除了要求户籍和无房外,还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有资产和收入的限制;婚姻形成时间符合规定;全家名下没有房地产且规定年限内没转让过房地产;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条件。
    条件的话大概主要就这些了,仅供参考,因为各地区政策不一样,所以要具体咨询当地的经适房主管部门。
  • 哪些人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有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关于房屋产权,以家庭共有房屋产权为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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