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1年5月至今在一家保险公司上班,签的是内勤的合同,合同期3年。由于领导要求,不到两年内换到了第三个部门(也都是做内勤),每次换部门都赶上绩效考核的节骨眼,所以两任经理都给我绩效考核打“合格”,一次排倒数第二,去年底的没有排名。

今天领导找我谈话,说公司规定,连续两次考核排名后几位的人要做岗位调整,要求我调岗做外勤(就是销售)。二者的合同内容(一个是保险管理,一个是保险销售)、工作内容更、薪酬体系完全相反,其实就是逼我自己辞职。请问:

1、公司这样违法吗?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2、我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保留哪些证据?注意哪些事项?

3、如果我拒绝调岗,公司是否有权利辞退我?

4、如果可以赔偿,应该要求多少?

5、去年参加过一次培训,签了培训协议,如果5年内离职需要赔偿公司6000元。如果这样“被辞职”,我是否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

现在很郁闷也很迷茫,希望能够获得朋友们的帮助,谢谢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5 16:20: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务合同期满,派遣工被送回派遣公司,派遣单位需要为员工再次安排工作,并没有赔偿金。
    如果派遣工资没有再次为员工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派遣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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