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为坐生意向朋友亲戚那里借了200万,有一部分是银行贷款,其中有40万高利贷7%的利息,现在因为生意失败无法偿还,钱都是我朋友个人借的,他应该怎么办?她老婆有义务还这些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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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1)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放贷者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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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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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所以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呢,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给了明确的回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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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 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 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 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 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 因
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 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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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