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买卖关系发生在2008年,后发生纠纷,起诉时在2010年7月,生效时该案未审结,该案能否适用于该司法解释

2018-12-25 17:07: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履行地点不明确  3,付款期限不明确  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上面的漏洞出现多因为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 起诉前应该准备什么

      
    1、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夫妻的结婚证复印件(交易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单(列房产中介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

      
    2、带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房地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3、其他证据材料。

      定金收条;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证明;贷款结清证明(交易房产尚有按揭);空户证明;资金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存量房过户预约单等。

      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明确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或实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其中一项来主张。

      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结合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守约方的成本支出、房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

      
    2、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除外情形下,买方可诉请要求继续履行。

      实务中,法院最终是否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具体包括卖方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标的房屋上不存在他项权(卖方能够涤清除外)、该房屋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包括查封等事项);

      
    (2)买方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

      
    (3)生效判决执行的可能性;

      
    (4)买方不放弃并积极主张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买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可以按照合同对迟延履行违约金之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二、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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