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宋律师。我一朋友在我这里借款10万元,有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2015年4月15日。口头协商3分利息,他每月

2018-12-25 21:00: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仍然未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贷款人的权利将变成道德上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
    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我们认为《合同法》的规定是有远见的,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为将来可能会不断出现这类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若是债权人主张约定11年年底还清债务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据。且债权人这样主张的,若无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则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 借条是否写还款日期,以双方协商为准,并无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问题。  
    如果有写还款日期,债务人需要在还款日期届满前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时效为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果没有写具体i的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拒绝,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不能主张利息,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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