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是否已构成违约。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宣传资料可以认定为要约,也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按照宣传内容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就明和允诺视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业主就上述事件采用了各种正向途径和方法与开发同进行近一年时间维权,至今开发商仍对业主们的合法诉求处置不理,更不作任何解释。
???在讲法治,讲诚信,讲和谐的当下,仍有如此不负责制任的企业公民(开发商),正是岂有此理,请求有正义的律师予以法律援助,使我们的业主们取回我们应有公正及合法的利益,万分感谢,联系人:关先生,13808875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