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老公是2012年6月11日领的结婚证结婚的,在2014年1月6日办酒席的,当时领结婚证是为了买房子,因为我要求安全感要把我的名字加上去,所以房产证上是我们2个人的名字!当时他们家人出了16万的首付款,剩下的部分都是按揭的婚后2个人一起还的。婚后2014年7月4日我老公出轨了,把一个女人带回家被我捉奸在床--当时我只拍了几张照片,没有录视频,2015年4月23日他又一次把那个女人带回家,这次我开门他没有让我进去,把我堵在了门外!我于2015年5月18日在法院起诉了他要离婚,但是因为我证据不足、判不离。我和他2010年1月份确定的关系至今快6年了,在这6年里我婚前曾为他打掉一个2个半月的孩子,我是受害者,他不光让我打掉了那个孩子婚后还背叛了我,和他在一起几乎他的吃穿都是我负责百分之九十的费用都是我一个人出,他是一个及不上进的男人,一年能换5个工作,一年最多上半年的班,所以经济上我贴补的比较多,现在我已决定离婚,6年的青春给我带来了这么大的伤害,我现在想为我丧失的6年的青春、伤害讨一个公道,就是把属于我的东西给我把改给的补偿给我!我不知道房子可不可以平半分,现在马上半年过去了,快到二审

2018-12-26 07:39: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且在房屋产仅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一部分就是该方的婚前财产,此后,该部分在婚后增值的,也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当然,前提是该方须提供首付确实属于婚前行为的证据。
    其次,所谓的“婚后自己还贷”,其实就是该方利用工资或公积金还贷,而婚后的该方的工资和公积金应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方所有的还贷,均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说,该房产除首付的部分(包括首付部分的增值)外,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该部分婚后的增值),应该界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该夫妻离婚,房屋的产权依然归产权方所有,但婚后该房屋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该为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中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首付款当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在夫妻间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无论是以什么方式还贷,婚后还贷部分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果在婚后未约定各人财产制,实际采用婚后共同还贷的形式付清房款,理应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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