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刑事诉讼判决前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判决书中有关于被害人受偿问题,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吗?还是需要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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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
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
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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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
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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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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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
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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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