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兰老及妻子今年均86岁,有四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年轻时为教师职位,退休后户口给了四儿子。大儿子做了上门女婿,三儿子中学老师,四儿子得到老人户口凭借自己的能耐考上小学教师,二儿子就是一打工的。虽然老人退休但每个月都有退休费,存折一直由三儿子和二女儿保管。之前老人住在乡下,二儿子搬到镇里后老人也跟着去,但没地方住,老人要求在二儿子家住,当时二儿子正要盖房子也没什么钱,都是到处借款。老二看见老人这样也很为难就找到老三老四商量,可是他们都说家里房子小,没地方给老爷子住,都琼没法子。二儿子想毕竟是父母,怎么忍心看见老人无处可去。于是都没和媳妇商量就和弟兄几个讲自己没什么钱,本来自己家的房子都是借钱盖得让老三老四凑点钱在老二家后面盖个小房子。就这样老人在老二家住了5、6年,虽然儿女没怎么管二老,但那时老人还有自理能力自己做饭洗衣。2012年,由于二老生病,没有能力自理,老三和二小女儿他们商量说轮流照顾,到谁家谁带回家过。7月第一轮老二家没事,老三家没事,老四家由于没有地方住所以在老二家他们过来烧饭。在此图中,由于四儿子要回家休息,晚上不在老二家,二闺女就来骂二媳妇,嫌她靠老人那么近不照顾老人弄的几家子不得安宁(由于二儿子家的儿子结婚才一年,小宝宝出世,之前二儿媳妇都是在外打工,为了小宝宝没法子才回来照顾);第二轮老二家没事;老三家,三媳妇生病南京住院,没办法老四将二老接回家。可是没过十天,老爷子就三天两头跑到二儿子家找二儿媳妇去把他们接回来,说不想呆在那,没两天兰老带着妻子到镇政府告小儿子,说不给吃什么的。并绝食以示让儿女担心互相猜忌。到了二儿子家了,二儿子及媳妇到四儿子家带二老,二闺女就在那哭着喊着骂二媳妇不孝弄的左邻右舍看笑话。。在二儿子家的一个月风平浪静;又轮到三儿子了,可三媳妇又到医院住院,没人照顾二老,老三就找到到小女儿,让她带其照顾。小女儿将母亲带回家中,兰老不肯去,就这样小女儿一天三顿送饭过来。由于之前老三少了一个月,所以又找到二女儿代替老三家照顾一个月,可是就在这个月,兰老呆在二儿子家,经常出去也没告知去哪了什么时候回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一天他外出近中午都没回来,二媳妇及三媳妇还有重孙到亲戚家吃个饭,大概呆了2-3个小时,三儿子呆在老人在二儿子家大发雷霆,什么事都没问就带电话先骂其二哥,接着孙媳妇回来开门,三儿子也没问个究竟迎头就质问,说不要老人什么的。将孙媳妇训的泪流满面,二媳妇看见自己家的媳妇哭的很是心疼,就告诉兰老,“该谁家就去谁家,不要一天到晚的是我们家照顾来和我们家吵骂,不是我们家也和我们家吵骂,谁家没个事,天天把门给你开着”,接着兰老就去了二女儿那,没两天,兰老就写了状纸以大媳妇的名义告状小儿子,说其不管不问,有15年没出面的大儿媳妇居然来带着二老去状告小儿子。自己声称每年都有给老人赡养费,具体真假其他儿女从未知晓。忙活了几天没有结果,二老就到二儿子家找事。和二媳妇说理一番后扑通睡到在地说是儿媳妇推她,于是兰老就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有目击证人说儿媳妇没推也没有什么事就回去了。二老还是不服气,就跑到大儿子家赖着不走,说不给告儿媳妇就不走,大儿子家的儿子也三番四次的不问青事情就要打电话给公安局的朋友来找二媳妇麻烦。(虽然子女7个都有赡养义务,但在轮流照顾期间只是在老二、三、四?三个儿子之间轮流)就这样,儿媳妇受了那么多年的苦,有事没事都来找儿媳妇吵,有提议说到疗养院去,老人不肯,但在哪个儿子家都过不好,老人年纪那么大,再这么折腾自己吃不消,儿女及孙子们都吃不销,现在实在是没有办法,想找法律解决老人赡养问题!

2018-12-26 09:14: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不赡养母亲怎么办?
  •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下: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n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n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3)精神上给予慰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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